党员警告处分决定(通用2篇)
党员警告处分决定(通用2篇)
党员警告处分决定 篇1
头村党支部:
张,男,汉族,xx市xx区南城街道头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头村党支部委员。
20xx年8月开始,张在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20xx年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于20xx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党员警告处分决定 篇2
各有关部门、单位:
,学号20xx20905,理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11-2班学生。该生于20xx年5月29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xx〕23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学号20xx20516,化工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10级学生。该生于20xx年3月26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xx〕9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学号20xx20303,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环境工程专业10-2班学生。该生于20xx年4月29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xx〕26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学号20xx30401,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11-4班学生。该生在20xx年7月9日进行的《高等数学B(二)》考试中,让他人代替其参加考试。以上行为在学生中造成了较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20xx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崔玉东、王方、冉敏易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昊凝开除学籍处分。
XX大学
XX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