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限期治理决定书(通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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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限期治理决定书(通用2篇)

环保限期治理决定书 篇1

  限期治理决定书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中煤三建二十九施工队 建设项目:风井 地 址:黑眼泉煤矿风井井口 主要负责人:陈万峰

  二、事实与证据及法律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施工现场因冬季没有做好冰雪天防寒设施,以至于排污没有正常运行,导致井口矸石堆积成山,污水无法正常排出,施工现场乱七八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xx年3月20日巴里坤黑眼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签字盖章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2、20xx年4月15日巴里坤黑眼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签字盖章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该行为违反了《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限期治理的依据、内容与要求 我矿部依据《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你施工处必须按要求将矸石运往排矸点,将水排往沉淀池,将现场垃圾清理干净(垃圾运往垃圾池)。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20xx年4月16日至20xx年5月1日。 五、其他 1、施工单位负责自行选择治理具体措施,应及时制定限期治理方案,明确具体的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并将有关情况报我矿部备案。 2、限期治理期间保证工程正常运转。 3、应在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之日起7日内向我矿部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相关的监测报告等资料。 4、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我矿部将采取一定措施。

  巴里坤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4月16日

环保限期治理决定书 篇2

  限期治理决定书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靖江市大江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靖江市靖城江平路386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212820xx012371

  组织机构代码:14074589-9

  法定代表人:刘金娣

  二、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0xx年3月5日,靖江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所排废气氯化氢进行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下风向(厂南围墙外)氯化氢浓度为0.33mg/m3,超过了国家排放标准。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做出限期治理决定。

  三、治理任务和期限

  1.责令你单位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废气吸收处理系统,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2.你单位必须在20xx年 10月31日前完成废气治理工作,并申请我局组织验收。

  四、相关告知事项

  1.你单位负责自行选择限期治理具体措施。

  2.限期治理期间你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否则我局将责令你单位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

  3.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我局将报请靖江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靖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靖江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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