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报刊管理制度(通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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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报刊管理制度(通用2篇)

书报刊管理制度 篇1

  一、借阅规则

  1、本图书室对全镇人民开放,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及节假日。

  2、图书阅览室的图书凭借书证借阅。

  3、办理借书证需持个人身份证、1张1寸免冠照片,并交纳押金50元。办证后,读者可免费借阅,如读者不再借阅,则收回借书证、退还全部押金。

  4、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每次限借图书2册,借期30天,逾期每册交逾期费0.5元/天。如图书损坏或遗失,按书价双倍赔偿。

  5、图书阅览室图书外借。报刊杂志只限阅览,概不外借。

  二、遗失、损坏图书报刊赔偿办法

  图书室的书刊是人类文明的伟大结晶,读者必须倍加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划线、印描、折叠或遗失。如果有上述情况,除给与批评教育外,均按本规定处理。凡遗失图书,应在一个月内以相同版本和相同国际图书编号的图书偿还,另收图书加工费2元,否则按下列规定赔书。

  1、一般图书按原价2倍赔偿(主要参考出版的年份)。

  2、孤本书和市场上难以购买图书,按原价的5—10倍赔偿。

  3、成套多卷书,配套工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者除赔偿全套外,再按遗失之书价的3倍赔偿。

  4、其他图书资料及各种画册、照片图书、地图、挂图等由图书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赔偿数额。

  三、读者借阅须知

  1、读者须持本室所发“借阅证”借阅图书,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丢失立即到借书处申请挂失,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图书借阅登记前,请仔细察看图书有无破损和缺页,发现问题及时向图书管理员声明。看过的图书如不借走,请放回原处。

  3、如有变动,应主动到图书馆办理退证手续,否则不予退还押金。

  4、读者借、还图书资料时,必须认真检查所借阅的图书资料是否完好无损,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5、读者借阅图书的数量、期限。会员每次可借阅量为二本,借期为一个月,续借后最长为两个月。

  6、外借图书逾期不还者,按日缴纳罚款(每书超一天罚款0。10元)。

  7、借阅证丢失后,请立即到本室挂失,办理补证手续,挂失期间暂停借书。

  8、外借图书丢失者,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另收5元加工费。如无法赔偿原书,按原书价格的两倍赔偿。

  9、对损坏、涂沫图书资料者,根据情况均按原书价赔偿,并收回原书。对损坏、丢失图书条码、磁条者一律罚款10元。偷盗图书资料者均按原书价10——50倍罚款,收回原书。

  四、读者须知

  1、本图书室只对会员开放。

  2、读者进入图书馆须自觉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爱护图书资料、公共财物,请勿随意损坏室内设备。

  3、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室内安静,馆内禁止大声喧哗。

  4、读者入室须衣冠整洁,禁止穿拖鞋、背心或带铁钉鞋入室。

  5、大件行装、书包类物品请放在门口存包处,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及现金请自行保管。

  6、请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整洁,图书借室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7、凡进入图书室的读者均须服从本室工作人员的安排,保持良好的秩序。

  8、本室的期刊、工具书均不外借,不可带出图书室,阅览后请放回原处。

  9、保持室内安静整洁,图书室内禁止吸烟、吃食物,并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10、爱护本室刊物、工具书,不得污损、撕剪,否则按书价的两倍罚款。

书报刊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为了规范图书、报刊杂志的购买、订阅和使用,加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子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报总公司备案。

  3.权责说明:图书、报刊由总经办统一管理。

  4.图书管理

  4.1各部门提出购买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自行购置。

  4.2购置图书后,购置人应持图书及发票到总经办办理图书入库及借阅手续。

  4.3图书资料应加盖公司图书专用章、编写图书书号及进行图书资料的登记。

  4.4图书借阅应进行详细登记,借阅人员应爱护图书,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图书资料的要照价赔偿。

  4.5总经办应编写图书目录,建立图书档案。

  4.6购置人报销时应附上图书入库单。

  5.报刊杂志管理:

  5.1报刊杂志由各部门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报刊杂志订阅申请单交总经办。

  5.2总经办汇总各部门订阅申请单,制作报刊杂志订阅清单并统一订阅。

  5.3前台根据订阅清单在收到报刊杂志时进行登记、分类后,立即分发至各部门,由各部门签收。

  5.4总经办应建立报刊杂志登记备忘簿。

  5.5报刊杂志由各部门使用、保管,专业性的报刊杂志应保持每期的连续性并作为公司图情资料保存、备查,任何人不得擅自毁损等。

  6.总经办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根据图书杂志档案检查一次图书杂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分管领导。

  6.附则

  6.1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6.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6.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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