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精选2篇)

商标专利合同 发布时间: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精选2篇)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篇1

  分类号】

  【标题】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7122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七号

  【名称】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题注】 现将《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予以公告。

  章名】 说明

  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单独的专利制度,施行香港《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为方便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办理有关申请专利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提交专利申请的问题

  (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专利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二)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中国专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告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一)申请人在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希望其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的,除应向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标准专利的请求注册批予手续或短期专利的请求批予手续。

  (二)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该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的、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或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要求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人为使其国际申请也获得香港短期专利的保护,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短期专利的批予请求手续。

  以上程序适用于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关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四、关于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

  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除前述通过国际申请途径外)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或《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规则》的规定,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保护的,还应提交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国际检索单位或香港知识产权署指定的专利当局所作的检索报告。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篇2

  发明创造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____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双方向中国专利局填报《专利申请权转让申报书》,申请本发明专利的权利归K厂所有。

  第三条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10天内,转让方将G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全套交付给受让人。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专利发明申请后专利权授予前,一切申请专利事宜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协助。

  第五条本发明申请专利公告后,如第三方提出异议,由受让方和转让方共同陈述意见,如因转让方无权申请专利而被驳回,则由转让方承担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如因其他原因被驳回,已发生的一切申请专利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本专利申请不管何种原因被中国专利局驳回,则转让方退回已收取受让方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本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归受让方所持有,转让方是本专利的发明人,享有发明人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受让方支付转让方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费____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一次付清。

  第八条本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由受让方自己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所获得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按发给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发给转让人。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已发生的专利申请和专利申请代理费用_____________元。

  第十条受让方如未能按期向转让方支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申请代理费,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款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七份,双方各执三份,提交中国专利局一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签订。

  转让方:______________(签章)受让方: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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