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书(通用2篇)
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书(通用2篇)
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书 篇1
根据《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职工
(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就乙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管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期限为 年 月。从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下岗证》;
2、为乙方发放基本生活费;
3、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
4、掌握了解乙方的求职情况,负责提供再就业服务、组织乙方参加职业指导、再就业训练、推荐就业机会,帮助乙方实现再就业;
5、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直至解除本协议,并通知原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
6、负责处理协议期间乙方有关劳动、就业方面问题。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凭《下岗证》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甲方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
2、凭《下岗证》到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参加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再就业培训;
3、凭《下岗证》免费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4、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有关就业、培训优惠政策;
5、主动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洽谈会。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6、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月定期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告自己求职情况;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
三、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的;
2、期满仍然未能实现再就业的;
3、自谋职业的;
4、由于个人原因,两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安置就业的;
5、两次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再就业培训;
6、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严重违反协议或再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的;
7、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刑、劳教的;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企业再就业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
甲方: 乙方:
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书 篇2
甲方:中等职业学校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对学生毕业后就业工作认真负责,让家长放心的宗旨,根据平等协商,相互信任和自愿的原则,签订就业安置合同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毕业后提供就业安置服务,使乙方在合格毕业且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得到就业安置。
二、甲方为乙方联系、考察用人单位,实习期满后,督促用人单位与乙方签订正式《民法典》,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在校学习期间,若完成了一定阶段的规定学习任务,考试考核合格后,甲方安排乙方带薪实习,甲方为乙方提供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供乙方选择。
四、乙方在安置后三年内,对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失业,甲方免费为乙方再安置;超过三年以上,仍可对乙方有偿再安置。对乙方人为造成的失业,甲方也可对乙方有偿再安置,做到永远对乙方负责。
五、乙方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负责安置工作:
1、乙方在校期间犯有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在毕业前又未能取消处分;
2、乙方未取得毕业证书或自愿放弃学业;
3、乙方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胜任工作;
4、甲方工作推荐成功后,乙方未提出理由而不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
5、因个人原因报到上班后自动离职,或因犯错误被单位除名的;
6、乙方在校期间未能按时缴清所欠学校、班级费用的;
7、乙方自己联系到就业单位的;
8、乙方擅自辞职,未通知单位和学校的。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报名注册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