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整治实施方案集锦(精选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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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整治实施方案集锦(精选2篇)

农村房屋整治实施方案集锦 篇1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xx〕68号)和四川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视频会议有关精神以及《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中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巴府办发〔20xx〕27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州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州府办〔20xx〕44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及系列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一些地方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按照边排查边整改,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原则,以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为重点,加强老旧农村住房安全长效管理,以“不住危房、不用危房”为标准,实现农村房屋安全有保障。

  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对用作经营农村房屋的重点排查;20__年6月底前,在重点排查的基础上,基本完成对农村房屋的全面排查和对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的重点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对全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目标任务。同时建立“数字农房”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农村房屋设计建造和质量监管水平,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按照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各村两委排查、安全隐患评估(鉴定)建立排查整治台账、分类集中整治的程序,扎实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开展排查摸底。注重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自住和经营两种使用方式,充分运用排查整治APP,全面摸清本村内的所有房屋基本情况(见附件2和附件3),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分类登记统计。各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要摸清区域内房屋底数及房屋责任主体、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及是否用作经营等)。在20xx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

  2.集中重点排查。镇建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参与,重点对辖区内农村房屋开设的住宿、饭店、茶馆、商铺、仓库等人员聚集使用的经营性房屋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内容:一是建设年限长、标准低、质量差且明显年久失修的房屋;二是经加层、改建、扩建的房屋;三是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乱的房屋;四是使用预制板的房屋;五是采用易燃材料彩钢棚搭建、消防设备不足、消防通道堵塞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房屋;六是位于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房屋;七是位于河道、泄洪通道等洪水灾害隐患点的房屋。20xx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3.开展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村(社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初步登记统计情况,结合实际,按属地行业、按类别确定各类房屋排查牵头责任人,对辖区内未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地质情况及周边环境安全等。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排查组织、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指导培训,确保排查全覆盖。20__年6月中旬完成。

  (二)安全评估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镇建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立即开展对该房屋安全性等级评定(见附件4)。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专家等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开展住房评(鉴)定。重点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非经营性且人员密集使用的农村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鉴定),形成排查结果。

  (三)分类集中整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镇建管部门、应急办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各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1.分类制定处置措施。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果断采取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予以拆除,该加固的及时加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特别是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者使用功能的,如:擅自加层、未经许可改扩建、采用彩钢板等易燃材料搭建、经评估或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要及时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停止使用,限期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且经常使用的房屋,要及时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但长期无人管护或空置不用的房屋,要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对有保护价值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传统建筑和民居,要经文物部门和住建部门会商评估,暂时无法完成整治的,可先进行安全警示和挂牌保护,条件允许后再进行维修加固或修缮。不能搞“一刀切”式简单拆除;对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地质灾害隐患和洪水灾害隐患的房屋,报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时要认真分析原因,按照先急后缓、远近结合的原则,逐个进行排查整治。

  2.抓好重点整治。要将排查的安全隐患作为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的重点开展整治,制定整治方案、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力量组织、工作经费等。同时落实房屋产权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进行整治的主体责任,镇建管部门、村两委、行业部门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20__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3.实行全面管理。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指导责任,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统筹相关政策、项目和资金,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制定整治计划,建立整治台账,有序推动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镇建管部门从20xx年11月起,每半月将排查整治情况书面报送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集中整治和建章立制相结合,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技术力量。健全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加快建立“数字农房”信息管理平台,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决定成立大罗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建管部门、应急管理办、国土所、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民工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水利部门、文广部门、司法所负责人及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建管部门,罗成文同志负责统筹本次排查日常工作。同时落实“镇级统筹,各村(社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村(社区)两委是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迅速启动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指导。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压实压紧各部门责任,形成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合力。镇级各行业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进一步强化监管,与各村(社区)形成联动机制。

  1.镇建管部门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上级部门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农村房屋设计建造和质量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2.镇应急管理办负责督促指导农村范围的工贸企业房屋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农村房屋和人员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工作。

  3.镇国土所负责督促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房安全的灾害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4.镇水管部门负责对房屋选址是否位于洪水灾害隐患点及周边防汛安全情况进行排查。

  5.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排查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6.镇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

  7.镇文广部门督促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

  8.镇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

  9.镇司法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10.镇财政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11.镇农民工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

  12.镇卫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同时所有涉及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业务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指导工作,强化技术保障。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村(社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农村移动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要求及方案,增强广大农户对农村房屋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升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农户自我防范意识,切实筑牢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群众基础。

  (四)强化督查检查。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村(社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移交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农村房屋整治实施方案集锦 篇2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由于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使用安全。因此,在物业管理中,危房的鉴定使用与管理就占有特殊的位置,物业管理企业对此要给予特别的重视。为此,建设部先后颁发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gj13-86)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一、危房的鉴定机构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更应慎之又慎。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二、危房鉴定

  1.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1)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2)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鉴定单位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1)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2)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鉴定原则

  (1)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具体标准参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①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②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①结构老化的程度;

  ②周围环境的影响;

  ③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④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⑤危险的发展趋势。

  4.危险范围的判定

  (1)整幢危房:

  ①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②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③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④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2)局部危房:

  ①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②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③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④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⑤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⑥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三、危房的管理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对危房的使用管理一般可分为以下4类情况处理:

  1.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对前两类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管理中加强安全检查,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排险解危的准备,切实保证住用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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